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413號
原 告 松恆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弘
蔡明聖
被 告 永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金秀玲
被 告 黃明廣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(
侵權行為地)臺北市○○街
○○○ 巷口屬台北市松山區,此為本院依職權對照台北市分區
圖及受理本件車禍案件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即可知
悉,又本件兩被告中被告永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固
在台北市內湖區,但被告黃明廣
住所地則係在台東縣,此有
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
可稽,分屬不同法院管轄,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及第
15條第1 項規定,則本件即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北地方法院
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藍 琪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