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湖小調字第70號
聲 請 人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溫錦湖
相 對 人 朋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進福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,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
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 2條
第 2 項定有明文。又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
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同
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有其公司基本資
料查詢明細在卷
可參。依
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
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
核屬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