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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小調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錦湖 相 對 人 朋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,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 2條 第 2 項定有明文。又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同 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有其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。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核屬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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