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
原 告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建仲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磐易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
貳拾柒萬零陸佰捌拾伍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
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七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