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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簡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原   告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被   告 磐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于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用,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其差額。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存卷足憑,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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