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
原 告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建仲
被 告 磐易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于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定
期間命其
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此於
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
適用,
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其差額。此項裁定
已於同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存卷
足憑,其訴自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