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57號
原 告 莊國安
陳慧珊
共 同 余育軍
訴訟
代理人 曾華嘉
被 告 賽德汽車配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韋塔利
訴訟代理人 Shoripov Oybek
輔 佐 人 張儷齡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
十分在本院
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莊達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