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湖簡字第14號
上 訴 人 劉兆勇
上列
上訴人與山祚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 萬7,8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
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宜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