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湖簡字第1409號
原 告 奇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達權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等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伍佰陸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伍
萬柒仟肆佰叁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
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叁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五 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