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83號
原 告 河岸慕上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禾豐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蔡彥平 住同
上
訴訟代理人 陳冠勳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
被 告 張偉傑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6樓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6 年2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
院
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
3 日內提出
準備書狀一式3 份(含
繕本2 份需寄予被告)說明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11個月管理費,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(下同)14
,571元,為何總金額係請求被告給付145,710 元?計算是否有誤
?
訴之聲明究為多少等,逾期未提出,即視為逾時提出攻擊方法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藍 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