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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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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簡字第 1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湖簡字第1491號 原   告 莊國安       陳慧珊 共   同 余育軍 訴訟代理人 曾華嘉 被   告 協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見妙 訴訟代理人 范恕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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