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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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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簡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湖簡字第439號 原 告 陳珮芬
被 告
一化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陳廣軒即陳忠文
訴訟代理人
陳俊發 上列
當事人
間確認
本票
債權
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
不得
抗告
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
藍琪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