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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簡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湖簡字第590號 原  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  告 北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瑪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「臺北市萬華區」,有公司資 料查詢表附卷可查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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