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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簡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湖簡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月香 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大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業已於上訴聲明表示係就原審判決對其不 利部分均請求廢棄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,000,000 元(即原審附表編號一之本票票面金額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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