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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簡調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284號 原   告 宮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秀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,07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)。 二、起訴狀(需含證物全部)之繕本或影本2 份(依民事訴訟法   第119 條,供送達被告及其法代用)。 三、兩造所簽訂之「桃園青埔」、「松山機場」、「中和廣宇晴   朗」之契約書或合約書全部之影本2 份。 四、被告永川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(法   定代理人)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 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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