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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5 年度湖簡調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 原   告 呂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2,43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)。 二、起訴狀(需含證物全部)之繕本或影本2 份(依民事訴訟法   第119 條,原告起訴轉佳附繕本1 份顯有不足)。 三、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、仁寶   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   人(法定代理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另上   述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址若與公司設立地址不同,並應再   依其人數多提出足夠份數之起訴狀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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