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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勞小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領薪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全能       包淑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「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,但不過形式 的合併,實際上係按其人數而為數訴,各與他造當事人對立,其 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一人之行為,僅於兩者間有效力,是共 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,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圍內 負責。」(75廳民一字第1405號函,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5 輯175 頁參照)。查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,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 分別核定,上訴人林全能為新臺幣(下同)43,333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,500 元,上訴人包淑瀞為新臺幣26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,500 元,均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2 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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