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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 原   告 刁詩紜即刁雨緹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     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 段誠綱律師       黃伯豪 被   告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      李國仁律師       王妙華律師       陳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「聯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,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之記 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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