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0號
原 告 刁詩紜即刁雨緹
訴訟
代理人 趙耀民
律師
廖偉真律師
複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
黃伯豪
被 告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
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
李國仁律師
王妙華律師
陳苡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「聯閣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,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之記
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