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8號
原 告 曾雲輝
被 告 石原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志涵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七堵區,有被告公司之
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
足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
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