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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小字第 10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湖小字第1019號 原   告 愛鎂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兆馨 訴訟代理人 羅尹均 被   告 林俊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, 省略理由要領。 三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,000 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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