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19號
原 告 南京46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允誠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:陳憲明
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
律師
馬啓峰律師
被 告 朱瑪莉
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
郭俊廷律師
譚百年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
法定代理人「朝禾事業有
限公司指定代表人:陳憲明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允誠多媒體股
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:陳憲明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 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,關於原告法定代
理人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