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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小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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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小字第219號 原   告 南京46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允誠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:陳憲明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      馬啓峰律師 被   告 朱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      郭俊廷律師       譚百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朝禾事業有 限公司指定代表人:陳憲明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允誠多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:陳憲明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 條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,關於原告法定代 理人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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