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小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395號 原   告 詹榮泉 一、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雅辰貿易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肆仟肆佰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