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04號
原 告 林立修
被 告 彤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景中
訴訟代理人 劉怡潔
蘇立家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之
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要領欄,四之㈡倒數第6 至8 行關於「
原告得請求返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1,668 元(即3,338 遊戲金幣
× 0.7 × 0.5= 新臺幣 1,668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原告得請求返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 1,168 元(即
3,338 遊戲金幣× 0.7 × 0.5= 新臺幣 1,168 元,元以下四捨
五入)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