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06號
上 訴 人
被 告 睦庭房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展羽
人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曾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168 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
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,
本件上訴人睦庭房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蔡展
羽上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 萬7,600 元、8,800 元
,應分別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、1,500 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美韻
以上
正本係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