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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小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湖小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大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世偉(本件原審原告僅有梁世偉而無徐 裕安,故上訴人將徐裕安列為被上訴人應係誤列)間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之事件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、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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