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一大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增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世偉(
本件原審原告僅有梁世偉而無徐
裕安,故上訴人將徐裕安列為被上訴人應係誤列)間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為
適用
小額訴訟之事件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
幣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
2 項、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