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13號
原 告 曾鳳英
被 告 楊四杰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楊四杰
住所地,依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臺北市○○○
道○ 段○○○ 號1-6 樓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(另原告起
訴狀中被告欄部分僅記載楊四杰,地址則記載臺北市○○○
道○ 段○○○ 號1-6 樓、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,本院尚
雖無從認定原告起訴對象包含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,
惟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似有敘述到欲請求酒店及楊副
理一起賠償,而本院依職權查詢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之主事務所即其設址地就是
上開地址,若原告除以楊四杰為
被告外,另又以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,其管轄
法院亦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)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