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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小調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13號 原   告 曾鳳英 被   告 楊四杰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楊四杰住所地,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臺北市○○○ 道○ 段○○○ 號1-6 樓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(另原告起 訴狀中被告欄部分僅記載楊四杰,地址則記載臺北市○○○ 道○ 段○○○ 號1-6 樓、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,本院尚 雖無從認定原告起訴對象包含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, 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似有敘述到欲請求酒店及楊副 理一起賠償,而本院依職權查詢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之主事務所即其設址地就是上開地址,若原告除以楊四杰為 被告外,另又以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,其管轄 法院亦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)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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