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525號
原 告 勁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傳堅
訴訟代理人 陳志聰
被 告 駱遠程即羽昌汽車保養廠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
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