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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 原   告 江春永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 湯惟揚律師 被   告 卡卡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儀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卡頌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於民 國107年1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遷讓房屋返還之訴,惟關於追加之 訴部分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叁佰元(按原告提出之臺北市稅捐 稽徵處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標的課稅現值核定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上述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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