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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健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姿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全鼎 香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0,6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80 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380 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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