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2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孝威
提起上訴之第一審
訴訟代理人 呂書賢
被
上 訴人
即 原 告 美麗概念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華生
上列
當事人間
回復原狀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
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
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0 條、第
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卷
附送達證書
可稽。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
翌日起,及本件上訴
人之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,
無庸加計
在途期間,算至107 年
1 月11日(星期四)即已屆滿。而上訴人延至107 年1 月15
日始行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自應
予以駁回(上訴人提起上
訴時未繳納第二審上訴費,因本院既認定已超過上訴期間而
加以駁回,故先歷依法命補繳上訴費,
惟若上訴人針對本裁
定欲提起
抗告,則需先繳納第二審上訴費及一併繳納抗告費
)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1 項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除應繳納
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外,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第二審上
訴費,本院並將另依法命補繳上訴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