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湖簡字第1266號
原 告 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妍文
訴訟代理人 簡銘昱
律師
被 告 張振宇
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
被 告 朱秀瓊
水貝比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程筱
臻
訴訟代理人 孟南君
蔡佳媛
謝孟馨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
黃宗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所為之
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、第七項中關於「完成第一項工程
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完成第二項工程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