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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修復漏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1266號 原   告 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文 訴訟代理人 簡銘昱律師 被   告 張振宇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  告 朱秀瓊       水貝比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程筱 訴訟代理人 孟南君       蔡佳媛       謝孟馨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 黃文欣律師      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、第七項中關於「完成第一項工程 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完成第二項工程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