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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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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129號 原   告 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妙娟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  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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