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31號
原 告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澤明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壹佰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
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