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31號
原 告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澤明
被 告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,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,原告之訴,有起
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
定甚明。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
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
亦
適用之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份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
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庭詢問簡答表
在卷可稽,其訴顯
難
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