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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1431號 原   告 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澤明 被   告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,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,原告之訴,有起 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 定甚明。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 亦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份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四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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