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 原   告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應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之 被   告 偉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清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7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另本件事實尚不明瞭,本院 尚未有應為有利原告或有利被告認定之心證,但原告於民事準備 三狀主張:係被告寄發聲證2 之電子郵件後,原告應客戶要求, 將原約定新臺幣270,000 元之報價以1 :31(美金:新臺幣)改 為約美金8,700 元,僅是配合被告內部作業,但本件不因此產生 締約主體變更之效果等語,原告本件要求被告給付金額卻一直 都以美金8,700 元再另以1 :32.886(美金:新臺幣)換算回新 臺幣主張,本院認應行使闡明權,原告之主張是否為聲證1 之報 價單就本件報酬部分亦已改變?否則原告訴之聲明主張應以美金 8,700 元再另以1 :32.886換算回新臺幣286,108.2 元計算被告 應給付金額(但原告請求又另擴張成286,110 元)之依據或法律 關係、性質為何?以上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以準備書狀 提出說明,準備書狀繕本(若有證物亦需於繕本一併檢附)請直 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,否則視為逾期提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