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
原 告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應昇
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郁之
被 告 偉聯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清澤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7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
院
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另本件事實尚不明瞭,本院
尚未有應為有利原告或有利被告認定之
心證,但原告於民事準備
三狀主張:係被告寄發聲證2 之電子郵件後,原告應客戶要求,
將原約定新臺幣270,000 元之報價以1 :31(美金:新臺幣)改
為約美金8,700 元,僅是配合被告內部作業,但本件不因此產生
締約主體變更之效果等語,
惟原告本件要求被告給付金額卻一直
都以美金8,700 元再另以1 :32.886(美金:新臺幣)換算回新
臺幣主張,本院認應行使闡明權,原告之主張是否為聲證1 之報
價單就本件報酬部分亦已改變?否則原告
訴之聲明主張應以美金
8,700 元再另以1 :32.886換算回新臺幣286,108.2 元計算被告
應給付金額(但原告請求又另擴張成286,110 元)之依據或
法律
關係、性質為何?以上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以
準備書狀
提出說明,準備書狀
繕本(若有證物亦需於繕本一併檢附)請直
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,否則視為逾期提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