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偉聯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清澤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上訴人雖未提出
上訴聲明,但其上訴應係僅針對原審
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,則本件上訴(訴訟)標的金額應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305 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宜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