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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原   告 快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被  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(William Bingham Johnson)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      梁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壹、程序部分關於「本件被告 法定代理人原為夏龍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 人原為夏文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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