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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字第 9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6年度湖簡字第957號 原   告 彬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木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  告 詮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得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經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票字第五九七六號本票裁定 主文所示:「相對人(即原告、訴外人盛峸工程有限公司、江春 德)共同簽發如附表(即本判決附表)之本票,其金額及利息( ,准予強制執行)」之本票債權,對原告不存在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,該條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(最高法院27年上字 第316 號判例意旨可參)。本件被告持以原告與名義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(下稱系爭本票),就票載金額新臺幣 (下同)300,000 元及其法定之利息,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獲准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 第5976號本票裁定(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 2998號移送至本院)卷宗查核屬實,系爭本票既已由被告持 以行使票據權利,原告復主張其未曾簽發系爭本票,顯然被 告得否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主張票據上權利已發生爭執,如不 訴請確認,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,依上開 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,於法有據, 先予敘明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(被告雖曾提出書狀表示欲請假,但未提出任何證 明,且本件並無任何無法委任代理人到庭之事由,無從認為 被告之請假有正當理由)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聲明:原告主張其未曾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,系 爭本票上之原告簽名應係遭人偽造,為保權益,爰提起本件 確認訴訟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答辯書狀 爭執。 三、法院判斷: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,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, 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(參照本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 ),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,依非訟事件法第101 條第1 項(按:現為第195 條第1 項)規定,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 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,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 正之事實,先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65年度第6 次民庭庭長 會議決議( 一) 參照)。原告既主張其並未簽名於系爭本票 ,系爭本票上原告名義之印章(文)係遭人偽造,原告並曾 提出其簽發支票時所用印章(文)與系爭本票上之印章(文 )顯有不同之支票影本等文件影本,揆諸前揭說明,本應由 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之事實先負擔舉證 責任。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 答辯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並適用第280 條第3 項、第1 項規定,視同被告自認,故應認原告主張系 爭本票係遭偽造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提起本訴,請求 確認被告所持有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票字第2727裁定認定被 告對原告有30,000元本金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 (詳如主文第一項)之票據債權,對原告不存在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;本院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,200 元(第 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 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 第78條、第87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 到 期 日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據號碼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5年12月5日 │300,000元 │106年1月15日 │106年1月15日 │CH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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