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京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貴 兼代理人  何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士傑間損害賠償號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湖簡字第八四四號損害賠償事 件中華民國一○六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;前項情形,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,法院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第1 項情形,涉及國 家機密者,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;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,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,應予許可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 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4 項所明 定。又所謂「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」,依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於104 年8 月7 日之修正理 由,包括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。準此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,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 為准駁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 年度湖簡字第844 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,因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言詞辯 論期日時,法官當日開庭悖於民法民訴明定條文,脅迫聲請 人放棄主張價值減損及所有利息主張、惟被告於106 年7 月 28日已於答辯書狀中認諾利息為法定賠償之一部分(此純依 聲請人聲請狀所述),故聲請交付106 年7 月24日及106 年 8 月8 日庭訊錄音光碟等語,核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106 年 8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,業已敘明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,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,此部分應准 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。另就上述准許部分,依 上開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,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 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三、另就本院上述案件聲請人雖另聲請交付106 年7 月24日之庭 訊錄音光碟,但就該次言詞辯論部分,聲請人並未敘明此一 期日之錄音光碟部分與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何關聯 或其理由為何,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