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313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博徽
相 對 人 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溎麟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
支付命令,經相對人聲明
異議後,
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於
聲
請狀所提電梯買賣安裝合約書第十四附則之5 約定,雙方如
因本合約內容發生糾紛時,
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本件訴訟自應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