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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調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尾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相 對 人 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, 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於聲 請狀所提電梯買賣安裝合約書第十四附則之5 約定,雙方如 因本合約內容發生糾紛時,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本件訴訟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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