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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調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336號 原   告 許世法 被   告 銓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煜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4,487 元(計算式 為: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重新安裝鐵窗之工程費用97,000元 +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賠償鐵窗外其餘工程瑕疵所生損害49 7,487 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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