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湖簡調字第336號
原 告 許世法
被 告 銓民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煜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4,487 元(計算式
為: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重新安裝鐵窗之工程費用97,000元
+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賠償鐵窗外其餘工程瑕疵所生損害49
7,487 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美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