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30號
原 告 郭澤翔
上列原告與
被告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
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
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