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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簡調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30號 原  告 郭澤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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