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30號
原 告 郭澤翔
被 告 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潤澤
訴訟代理人 林浩宇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此
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2 項,於簡易程序事件
亦
適用之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0
月 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,此裁定
已於同年 11 月 13 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
可稽
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存卷足佐,其訴自不
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