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93號
原 告 陳曄
沈夏香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苑企業有限公司、陳西楚、陳怡君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王美韻
以上
正本係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