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66號
聲 請 人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政哲
相 對 人 姜秀鳳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
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,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
居所者,
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
通知。
民法第 97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
知,因相對人遷移不明,致原件退回,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
所不明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退件信封及相對人
戶籍謄本
(以上均影本)為證,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係設於
戶政機關
無訛。
本件聲請,
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
許。
四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