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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原   告 正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:正鋒科技工程有限       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周宜鋒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      楊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 訴後變更訴之聲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1 萬2, 24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,068 元,扣除前繳4,300 元外 ,尚應補繳9,76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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