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書瑋
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
被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全實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,就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,
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2,401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800
元,就上訴人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,應核定為1,650,00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2 名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未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(訴訟)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上訴(裁判)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宜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