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原   告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  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被   告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、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、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所載「被告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返還聲明第一項所示土地 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元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返還 前開第一項所示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元 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經原 告聲請,應予更正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