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
用前項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相對人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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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憑,依
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台灣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
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潘建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