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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調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湖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 用前項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相對人公 司變更登記表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憑,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台灣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 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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