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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湖調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沙文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(總行)、玉山銀行、遠傳電信投 資關係部、大直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臺北市私立恩貝亞幼兒園、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達翊企業有限公司、種成股份有限公司 、美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臺北市私立賀瑞幼兒園、臺北私立麥 可文理補習班、臺北市私立鹿可語文短期補習班、臺北市私立吉 的堡語文短期補習班、臺北市私立凱特語文短期補習班麗山分班 、臺北市私立琴生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,000 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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