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沙文瑤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中國信託(總行)、玉山銀行、遠傳電信投
資關係部、大直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臺北市私立恩貝亞幼兒園、
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達翊企業有限公司、種成股份有限公司
、美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臺北市私立賀瑞幼兒園、臺北私立麥
可文理補習班、臺北市私立鹿可語文短期補習班、臺北市私立吉
的堡語文短期補習班、臺北市私立凱特語文短期補習班麗山分班
、臺北市私立琴生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
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,000 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美韻
以上
正本係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