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調字第52號
原 告 林美杏
上列原告與
被告皓漢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壹
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
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