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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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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內湖簡易庭 107 年度湖勞簡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琬鈴 訴訟代理人 黃源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,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玉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