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琬鈴
訴訟
代理人 黃源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,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,應
徵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
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玉雙